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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通知

  4、还有一批物资用品由政府机关封存代管。
  5、土地方面,绝大部分土改时已经没收分配了,个别地区的教会房屋和物资也有没收分配给农民的现象。
  二、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几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1、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及团体所有;帝国主义分子私人财产,除法院判决没收外,可准其送给教会或私人,不加追究;中国教会团体的房地产原则上亦为教会所有,政府机关不要教会的房地产。
  2、机关团体使用教会房屋时,应在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下,以不妨碍教徒的正常宗教生活为限。有宗教活动地区必须留出举行宗教仪式和教会工作人员居住的房屋,如该房屋已改建扩建或不便于腾出,可将房屋买下或另找适当地方交换。今后凡使用教会的房屋必须与教会协商解决。为了照顾教会自养应酌量付以一定的租金,并订租约。对小圩镇及农村,如教会已无人管理,教徒又无宗教活动要求者,可以视为代管性质继续使用。
  3、机关团体和干部私人借用教会的交通工具,电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用品,应一律承认为教会所有送回教会,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同教会协商折价购买,价格可按借用时的数量质量依现在市价评定,不要偏低或偏高,如有遗失损坏现象者,责成有关单位或其本人负责赔偿和修理。
  4、由政府封存代管之房地产物资,一律交回教会。
  5、土改时没收分配的教会房地产,一律不再退回,如因此而直接影响教徒的宗教生活者,可由当地政府另行设法解决。
  三、处理的方式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
  1、对外国教会的房地产物资自理时,可以由中国教会申请过户,只要中国教会提出转移申请,我政府主管部门即可批准其申请,确定其为中国教会所有,中国教会不主动申请,也应视为中国教会所有。当房地产物资已转移或承认为教会所有后,应即由教会的负责人和吸收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建立临时的机构出面处理,通过与他们协商把我们的意图贯彻下去,兹提出几点望加以掌握:
  (一)教会房地产物资不要分给教徒,以免扩大宗教影响,教徒中有困难的可以进行社会救济;
  (二)教会的财产一般应掌握在爱国分子手中,或建立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监督,不能让坏分子从中贪污舞弊;
  (三)当地教会有负责人的可以交给他们处理,否则应交给教会上级领导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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