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
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1〕80号 1981年5月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号《
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81〕财税字第57号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加强税收统一管理,整顿减税免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集中管理权限,加强税收统一管理
1、国家的税收法令规定,必须集中统一。凡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的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在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需要自治区作具体规定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下达,或者由财政税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其他部门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
2、认真执行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属于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的管理权限,无论其收入归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地、市、县和公社各级党政都无权作出任何减税免税或改变税率的,均属违犯法纪,不得执行。如已少交税款,应即追补入库,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减税免税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减免税,不得未经批准预先不征税,不得随意扩大批准减免税的范围、幅度和期限。
4、今后审查减税免税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调整经济的方针,对于重复建厂、同大工业争原料和确定关停的企业,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5、对于由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亏损的生产经营,除另有规定者外,今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也不得以减税免税抵补财政补贴。商业部门实行价格补贴的,不能用减税免税代替。
二、开展政策检查,整顿减税免税
1、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各地都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凡未贯彻统一规定、自行改变统一规定原则,或者擅自另搞规定的,都要认真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过来,需要变通执行的,必须报经自治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