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在认识上和工作中处理好宗教方面友好交往与反渗透的关系。境外宗教组织和人员大多数是友好的、善良的,与我们的交往是出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没有政治目的的,搞渗透的只是少数。我们既不能把境外宗教界表示善良宗教愿望的救灾、扶贫、助学等援助当作渗透看待,也不能把经我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接收的无条件捐赠修建的寺庙教堂视之为渗透据点。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有其特殊性,我们一定要严格区分正常宗教交往与渗透的界限,切忌把反渗透扩大化。
三、加强领导,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必须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克服在实际工作中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宗教工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把宗教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要熟悉宗教政策,经常听取宗教工作的汇报,并对重大宗教问题的处理给予指导。
各地要有稳定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宗教事务部门应经常举办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不要包揽教会内部的事务,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要明确职责,层层负责,是哪一级处理的宗教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
要继续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继续帮助教会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爱国爱教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引导宗教爱国组织加强对活动场所的指导和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场所登记和年检工作。同时,推动教会内部的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文明的活动场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宗教特有的贡献。
四、集中力量,继续抓紧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
对落实宗教团体房产问题,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但这项工作进行十几年了,一些地方的宗教团体房产的落实问题仍未解决。宗教团体房产的落实,关系到宗教领域的稳定。在当前信教群众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渗透日趋加剧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尽快落实好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取信于民,满足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信仰需要,帮助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定从政治上着眼,以大局利益为重,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退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妥善解决宗教团体房产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