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乱建的露天佛像,要按国务院宗教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的规定处理,凡是在此文件下达之后修建的露天佛像一律拆除;在此文件下达之前建成的,原则上拆除,个别有旅游、文化价值的,报请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和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可予以保留。但不得进行开光、烧香、拜佛等宗教活动,不得设立功德箱、赞助箱等。
二、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
当前,西方某些敌对势力为实施对我和平演变的战略,以宗教为渠道,进行渗透活动。我区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成为境外宗教渗透的重点地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指出,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情况下,抵御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和警惕这种现象,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必须扩大宣传教育,增强反渗透意识和抵制能力。各级政府特别是宗教、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和会议、培训、政治学习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反渗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渗透反“西化”的意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组织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教育,使之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增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信念,增强识别正常宗教往来与披着宗教外衣搞渗透活动的能力。外经贸、文教、卫生、旅游部门以及有关涉外单位,在与境外宗教组织以及有宗教背景的机构进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时,不得接受对方附带的任何宗教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事。各部门在对外活动中,凡涉及宗教问题都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事后向宗教事务部门通报情况。非宗教组织接收境外宗教组织或有宗教背景的机构的捐赠,必须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批准。
(二)必须建立反渗透网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宗教事务部门要掌握好政策,管理好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对外接待制度。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不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提供的以渗透为目的的捐赠、援助和出访邀请。对境外宗教界提供的无条件纯属宗教习惯的大宗捐赠,也要按规定报批之后才能接受;钱物的使用还必须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事务部门要十分慎重地审批、周密地处理宗教涉外事务。公安、安全部门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渗透情报、侦控渗透分子,依法制止和打击渗透活动。特别是要密切地注意和及时制止与境外宗教渗透势力有联系的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以及非法传道人员的活动。海关、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制止境外宗教渗透势力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入境,在我区传播和出版散发。作为文化交流的境外宗教宣传品,在入关时必须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批。出版发行涉及宗教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事先要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意见。自治区教委在审批宗教出国留学人员时要严格把关,并要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