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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7〕14号 1997年2月4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做好宗教工作。现结合我区宗教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建庙宇和乱塑露天佛像,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强调要禁止以发展文化、旅游为名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的场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并作为今后五年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目前,我区一些地方的管理工作滞后,各地乱建庙宇、传播邪教,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建庙宇、乱塑露天佛(神)像,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分管领导带头抓,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协同行动。在具体工作中要明确凡属于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对未经批准乱建的庙宇,要按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分别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一)由非宗教组织如园林、旅游单位修建的寺庙,或者无偿移交当地佛教组织使用,纳入宗教事务管理范围,或者改为他用。
  (二)由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庙宇,活动正常并符合开放条件的,可准予向宗教事务部门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加强管理;不能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应说服教育,加以劝阻,尽量改作他用,不能改的动员拆除。
  (三)属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的或有明显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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