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7〕14号 1997年2月4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做好宗教工作。现结合我区宗教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建庙宇和乱塑露天佛像,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强调要禁止以发展文化、旅游为名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的场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并作为今后五年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目前,我区一些地方的管理工作滞后,各地乱建庙宇、传播邪教,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建庙宇、乱塑露天佛(神)像,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分管领导带头抓,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协同行动。在具体工作中要明确凡属于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对未经批准乱建的庙宇,要按国务院宗教局《
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分别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一)由非宗教组织如园林、旅游单位修建的寺庙,或者无偿移交当地佛教组织使用,纳入宗教事务管理范围,或者改为他用。
(二)由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庙宇,活动正常并符合开放条件的,可准予向宗教事务部门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加强管理;不能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应说服教育,加以劝阻,尽量改作他用,不能改的动员拆除。
(三)属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的或有明显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