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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失效]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供水水源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井点分布情况、取水层位、开采水量、水质、用途及存在问题等进行普查登记和统计分析,确定合理的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年度可采总量和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原则,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查、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
  (一)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和省际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每户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桂江、贺江、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浔江、南流江的干流,每户日取水10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下水每户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大型水库和大型水电站;
  (五)自治区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地、市行政区域边界有争议的取水。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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