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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7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次干道及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养护维修和排水主、次干渠的维修管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小街小巷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居民区、小街小巷排水支管的维修管理分别由各城区负责。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单位专用车辆的停放点和修理、冲洗车辆。
  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所称非指定路段是指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共同确定的道路地段。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对已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商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第七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必须持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置平面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挖掘。
  第八条 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设置平面图,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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