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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失效]

  (七)其它。
  第七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开发建设协议书》;
  (三)开发项目立项和计划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经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批准文件;
  (八)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物业管理办法及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产权界定方案;
  (十)经批准的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图;
  (十一)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其它应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图纸。
  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提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市建设局应在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后一个月内,编制该项目综合验收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须对各自负责的验收内容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和评分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由市建设局发给《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作为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实行百分制评分和等级评定制度。 百分制评分标准和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 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后实施。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须按《开发建设协议书》要求同步实施,并按《开发建设协议书》规定进行分期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按《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中的责任条款处罚。在未改正之前,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经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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