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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5日)废止(原因:国务院已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不再适用)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1997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率,实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增加城市整体功能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须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及配套建设内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第六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在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否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四)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六)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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