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3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日)废止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建设行为,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小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小区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完善功能,注意做好与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五条 小区开发企业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及其他事项,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小区建设时,配套设施项目应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项目分期建设时,要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安排在首期建设。
市建设局应定期检查落实在建小区的商品住宅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 小区项目一律实行施工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小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须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