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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劳动合同制职工或有固定工作、固定职业的干部、职工,不论在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在私营、“三资”企业工作的,都要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加强以社区服务和敬老院为主的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
  (六)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制度
  1、试点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选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2、强化对试点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制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规划并在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内,按项目年度用地计划依法统一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
  3、对乡镇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3─5年,并允许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作为进城定居和就业的必备资金,期满后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具体办法由试点镇所在县(市)确定。
  5、在试点镇城镇建设规划内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国家有关征地办法规定,除补偿土地原使用人应享受的部分补偿费外,其余补偿费为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全部征用,集体内全体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人口的,其集体所有部分的补偿费可用于发展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深化乡镇企业制度改革,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
  1、在试点镇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等企业改革形式,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推动乡镇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2、将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集中办到试点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内连片发展,避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分散格局。在小城镇辖区内原有的乡镇企业,有条件的应搬迁到小城镇集中发展。在辖区内新办的企业,要办到规划的工业小区内。集中到小城镇发展的乡镇企业,其产权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
  3、在自愿的原则下,以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为骨干,组建乡镇企业集团,支撑小城镇的发展。
  (八)抓好市场培育,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小城镇市场体系
  1、把试点镇的市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市场。对在试点镇投资兴办市场的,在征地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并在县(市)、镇实得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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