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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建立统一的预决算制度。逐步将镇级预算外收入和各部门的各种收费统一纳入财政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3、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在试点镇设立镇级金库,完善税收征管。镇级金库的设立事宜,参照《乡(镇)金库管理办法》执行。
  4、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集资,不得通过收购环节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各种税项,切实堵住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渠道。
  (四)积极稳妥地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小城镇集中。
  1、试点镇的人口发展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凡在试点镇内具备合法固定的依据和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申请在试点镇内办理落户手续,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这部分人员主要是:(1)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2)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3)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的亲属和他们所聘用的大陆管理人员、生产骨干,以及随这些聘用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4)被征用土地的无地人员;(5)投靠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3、改革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逐步规范户口类型,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采取以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常住户口。改革出生登记制度,婴儿出生后,必须申报出生登记,可以在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4、改革户籍统计工作,按照居住地和就业原则建立户籍统计指标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制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与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灾害救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村民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开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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