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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筹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桂政发〔1995〕82号),采取以下办法:
  (1)在试点镇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县(市)分成部分,以及交通建设附加费,全部留给试点镇用于开发建设。
  (2)各试点镇要从财政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镇级财政支出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比例应逐年增加,主要用于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试点镇的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在试点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上交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余下留给试点镇用于市场建设、维修和管理的部分,由试点镇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4)试点镇土地出让、转让的收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3)规定,县(市)财政分成的部分70%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开发;农用土地。小城镇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收益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5)在试点镇兴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在胜地、供水、供电和县、镇实得税收返还等方面可给予一定的优惠;对外商在试点镇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在用地上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6)在试点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向小城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工程投资总额的3%作为试点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费。
  (7)各级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部分专项贷款,扶持试点镇的建设与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镇建设与开发的合理资金需要要优先予以支持。
  (8)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建供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实行合理计价,有限期有偿使用。鼓励农村经济组织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试点镇兴办第二、三产业。
  (三)改革和完善镇财税管理体制
  按照“新城镇、新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小城镇政府广聚财源、发展经济和城镇建设和新型财税体制。
  1、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一级财政。正确处理县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要求,合理确定收支权限和范围,适当提高镇财政的留存比例,以利于试点镇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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