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确处理改革政策的衔接和突破的关系。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既要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大胆探索,大胆试验,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
3、积极引导,稳步发展,注重实效。要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变成新的开发区热。
4、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试点工作既要综合配套,又要有所侧重。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5、各项改革要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三、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改革镇级政府管理体制
1、在加强监督和搞好协调的基础上,赋予试点镇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试点镇政府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除属《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需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和试点镇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需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其他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镇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建设规划审批权。小城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外,城镇建设的详细规划、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委托试点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土地征用审核权。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和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内征用或出让土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