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7〕17号 1997年2月28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与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等11部委《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农〔1995〕49号)精神,我们联合选择了部分镇为我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为搞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积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实施小城镇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镇级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增强镇级政府的活力;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有利于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有利于建立小城镇发展的新机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生长点。各试点镇及其所在的地、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下大力气抓好,全面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的目标
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是,在小城镇建立一种政府精干高效、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有序、城镇规划科学、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体制,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生态健康、协调、快速地发展。
(二)试点的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好小城镇新体制的建设,以改革为动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一、二、三产业的互动发展,实现小城镇经济、社会及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