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疏通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渠道,打破部门和地方的界限,接收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的就业。各高校要严格按毕业在校期间的综合测评成绩,把好推荐关,优生优用,择优推荐。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限制指标,认真做好1997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
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一般不要直接吸收应届大学毕业生进入机关工作”(除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参加军训优秀毕业生外)。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要按规定的程序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申报,并经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后,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列入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予以派遣。各地及有关高校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做好选拔部分优秀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工作的通知》(桂人调〔1995〕2号)精神,继续做好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推荐、考核、审批后,列入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予以派遣。政法系统增编应首先从政法类毕业生中补充人员。编制未满的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高校毕业生,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员结构、配备情况或特殊需要,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可少量接收毕业生。
九、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学校为主导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开展(时间安排在1──4月的休息日为宜),但对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举办的所谓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活动,要坚决制止。凡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私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对不通过各级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推荐就业的毕业生,一律按自谋职业处理。各地各部门今后凡举办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洽谈活动,必须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经批准和授权,不得召开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的会议。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计划接收、派遣,没有正当理由和未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拒收。对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一视同仁。要采取多种措施,相互配合,必要时可通过行政手段,妥善安排好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应服从国家安排,对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要按规定取消其分配资格,在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各类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十一、凡列入国家分配就业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向学生乱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在派遣毕业生之前退还。否则,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