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各高校在制定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时,要贯彻执行国家的分配方针和政策,既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着眼于我区经济发展的全局,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要保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等对毕业生的需求。根据1997年我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仍将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公布重点单位、艰苦行业单位范围及相关政策。对来源于49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毕业生,除符合条件给予照顾外,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分配回生源所在地工作。对长线专业毕业生,按照办学服务行业和生源所在地,由学校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妥善安排就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扩大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四、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按择优分配及需求情况分配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回地、市分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系统的学校任教,优先保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重点单位和艰苦行业的学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非师范专业(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到中学任教。安排、使用好愿意到中学任教的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要严格按招生时的规定派遣回定向地区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以保证这部分毕业的到位率。民族预科班升入本、专科学习的毕业生,除自治区优秀毕业生外,一律分配回来源地区安排就业。定向保送生毕业后按规定回生源地就业。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6〕8号)的规定,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和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后,凭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同等对待。区属高校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不包分配。但,可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指导中心按单位委托培养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及招生协议,介绍回原委托培养单位或推荐回来源县(市)安排就业。有关地、市、县和部门要按自治区教委、劳动厅《关于区属高校单位委托培养生就业问题的通知》(桂教〔1995〕003号)精神,做好单位委托培养生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