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7〕1号 1997年1月16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区1997年预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生源有23581人,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1390人,毕业研究生110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高校毕业生7219人,毕业研究生121人;区属高校毕业生14501人,毕业研究生240人。属国家分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19030人,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329人,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077人。区属高校招收的单位委托培养毕业生3145人。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就区199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计划招生的高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分配,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主导,通过“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分配就业方案,自下而上地制定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要以《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指导,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步地推进。区内高校要严格按自治区教委《善于做好1997年区属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计划的通知》(桂教毕〔1996〕454号)执行,原则上在区内安排就业。有条件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区外高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区属高校计划委托培养生毕业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招生时的规定派遣回定向地区或委托培养单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