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扶散费,由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地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铁路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按其专项资金征收总额的10%上缴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代征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将代征专项资金总额的90%上缴委托征收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企业自留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及其专项贷款的部份贴息补助;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三)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等;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业、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规定缴纳专项资金、保证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或者保证金数额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