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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失效]

  第六条 土地盘整工作中,开发区和享受开发区待遇的单位(含修建道路、机场补偿用地单位)视为一个用地单位。

第二章 土地盘整

  第七条 盘整土地,应当以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手续办理程度为依据,并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分别进行处理。
  第八条 用地单位已办理选址意见书、取得规划蓝线图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原规划蓝线图作废。
  第九条 用地单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但未缴清地价款(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又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从签订征地协议书之日起计算,下同),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二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三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类、三类区域内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地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限缴纳地价款的,在延长期限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纳地价款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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