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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
 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6〕75号 1996年8月29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统计局、劳动厅《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一起转发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这两个文件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建立企业扭亏增盈责任制,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抓好扭亏增盈工作,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
        精神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开展“学邯钢、创三好、增效益”活动,在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亏损面扩大,亏损额增多的局面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尽快扭转企业效益下降的局面,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和今年8月20日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订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今年我区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总目标是:消化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亏损额上升的势头,年末要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6年6月末的额度以内,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把这个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以保证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实现。
  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区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直属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市、县管辖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分别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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