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渡期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
按照规范的办法,均衡拨款参照各县(市)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定。“标准收入”是按照各县(市)自有及共享收入项目实有税基和平均的收入努力程度估算的应有收入;“标准支出”是指在相同的支出效率前提下,实现同等水平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的财政支出。鉴于目前各税种税基的基本数据难以取得,大部分收入项目的“标准收入”测算比较困难,因此,过渡期拟按照“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的基础;同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及其支出结构。收入努力不足的县(市),其“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距,应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合理利用税基等途径增加收入予以弥补;仍有缺口的,其财力不足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
由于各地公共支出成本差异难以确定,因此,根据数据资料,标准支出的测算拟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部分支出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支出标准加以核定;没有统一标准的支出项目,选择一些客观因素,运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和“权数法则”的原理,建立标准支出模型;个别既无统一支出标准,又难以建立回归模型的支出项目,则以经验数据或实际支出数视同标准支出数。
考虑到上述方法还不能完全反映我区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政策取向与各地的客观支出需要,因此,对民族自治县拟按照标准支出总额的一定系数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
财政补贴县享受转移支付补助额的计算公式是:
自治区转移支付补助额=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
1、若(自有财力/标准支出)<1时,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差额的0.8作为自治区本级对特困县的转移支付,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差额的0.2由当地通过自身努力解决,暂不列入过渡期转移支付范围。
2、若(自有财力/标准支出)>1.3时,属于原体制补助县的,取消固定补助。
3、若1.0≤(自有财力/标准支出)≤1.3时,属于原体制补助县的,可申请提前使用财政补贴款。
三、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一)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标准支出-自有财力-收入努力不足额)×0.8
1、标准支出的确定
在现有数据和技术条件下,将财政支出分解为“全额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经费”、“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五类,分别计算标准支出。
基本公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