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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6〕86号 1996年10月1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我区从1994年起,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初步形成了由原体制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基数法”色彩,不够规范,不尽合理,亟待完善。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各地之间的财力分配,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区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调节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纵向与横向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工具。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收入和事权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核定各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以确定均衡拨款;同时,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拨款。
  由于我区目前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近期内,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在财力可能承受的范围内,选择一些客观及政策性因素,采取相对规范的办法,实施过渡性转移支付。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
  (一)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通过过渡期转移支付和自身努力,逐步缩小县级财力差距,重点缓解部分特困县财政困难,体现对财政特困县财力照顾,从而基本保证这些县能够发得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以及维持其最低限度公用经费开支需要,使其财政能够履行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和公共事业正常发展的基本职能。同时,根据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原体制补助县取消固定补助;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原体制补助县提前使用财政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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