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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1996年11月21日)


  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纳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出力,市人民政府继续坚持聘任政府顾问制度。为了确保聘任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和有计划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聘条件
  (一)关心南宁发展,愿意为南宁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具有较突出的技术水平和业务专长,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聘任程序
  (一)市长提名,或副市长提名后经市长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委批复下达聘任通知;
  (四)市长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发给应聘者聘用证书。
  三、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决策文件、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与市政府举行的一些重要发展战略的研讨、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对市政府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义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每人每年至少提出1-2条重大建议,应邀出席我市重要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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