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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建(构)筑物(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道路规划红线60米以上(含60米)后退一般不少于5米;
  (二)道路规划红线40--60米(含40米)一般后退3--5米;
  (三)道路规划红线20--40米(含20米)一般后退1--3米;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特定道路规划控制的建筑红线;
  (五)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须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按上述规定后退。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距离为:在旧城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7以上;在新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9以上。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6米。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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