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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96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保障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内从事行政管理和其他作业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主管机关,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路政、收费、通讯监控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除依法缉查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六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干线公路规划和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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