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
(1990)第55号令,深入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桂政办〔1992〕50号 1992年5月7日)
国务院关于《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第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这个《条例》的办法(〔1990〕第九号令),先后于一九九0年五月、八月发布实施。这两个令,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法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土地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土地有偿使用积累城镇建设滚动发展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务院〔1990〕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9号令,深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国务院〔1990〕55号令颁布实施两周年,《
土地管理法》颁布六周年,以及全国“土地日”期间,即自五月下旬到六月下旬的一个月内,在全区广泛开展一次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作专题报告、出墙报、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形成一个声势大、覆盖面广的宣传高潮。
二、明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把使用土地从“三无”(无偿、无期、无流动)变为“三有”(有偿、有期、有流动),把土地既作为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区已试点的实际情况,全区应加快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要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开展清理整顿城镇土地市场,依法加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凡在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发布后,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而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一律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在全区建制镇以上市、县、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划拨制度,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和有偿划拨,使土地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