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桂政发〔1992〕35号 1992年5月3日)
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高效而有条不紊地做好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国办发〔1991〕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1992年4月)
当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条不紊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发生在山区5.0级以上的地震和其他地区4.5级以上的地震,或震级虽小但造成一定程度的房屋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地震,属于破坏性地震
震级低于5级或震级虽超过5级、只有少量房屋破坏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地震,称为弱破坏性地震。
震级5级以上且造成一般房屋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地震,称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震级5.5级以上,一般房屋建筑物30%以上遭受破坏,人员伤亡数十人以上,或大型建筑物破坏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称为强破坏性地震。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办公室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一)利用现有的地震台网,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于震后两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地震区派出工作组。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震后监督情况,继续深入分析会商及时上报。
(三)负责收集震灾信息,进行震害调查,并对震灾损失进行初步估计。请广西军区及有关部门应自治区地震办公室要求对上述工作给予要的支援。
(四)于震后二至三天内确定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极震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按当地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通报自治区地震办公室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