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的产品出口比重应占其总产值5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
3、企业的技术、工艺、设备先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对国际市场变化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4、产品质量好,出口适销对路,生产成本低,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三、步骤和审批程序
(一)由外贸公司与有关生产企业共同协商并提出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名称、规模,当年供货出口数量或供货额,作价办法,折合创汇额,合作方式,投资回收期,经济效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报经地、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经委、科委、财政厅、农业厅、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建设银行和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组成。
(二)凡符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条件的(含外贸自属生产企业、工贸联营企业、外贸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经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区经贸委命名,并颁发基地证书。
机电产品出品扩权和出口基地的申请审批,按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公室国机出(1986)012号文办理。
(三)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不搞“终身制”。对经营效益差,或因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超过二年以上出口产品不能按协议履约供货的,经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或停办出口基地企业资格。
四、管理办法
(一)实行购销合同制。为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能够稳定提供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外贸部门要与出口基地企业签订三至五年的购销合同,并接受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贸部门要及时向基地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共同搞好产、供、销工作。
(二)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出口创汇额和出口供货量(或供货额)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基地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基地企业,以出口创汇额为考核指标;产品由外贸部门收购出品的基地企业,以出口供货量或供货额为考核指标,达标企业报经贸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权。
五、优惠政策
(一)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效益情况可按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和国家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所提资金不上缴,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