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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2〕1号 1992年1月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农业厅、财政厅、中国银行南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创汇和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指示精神,为增强我区出口创汇后劲,扩大我区外贸出口,必须建立起一批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目标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不对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逐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出口商品生产体系。为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管理,促进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以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先导,出口创汇为目标,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方集资,确保重点,分批实施,逐项落实”的原则来进行,以促进我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逐步向条理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实行贸贸、贸技、贸工(农)相结合,以稳定我区出口货源,不断增强创汇能力。
  二、基本条件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条件
  1、自然条件适宜,生产区域集中连片,具有发展集约经营的潜力。
  2、产品属于名、特、优、新品种,具有发展前途。
  3、出口商品应占产品总量的70%以上。
  4、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以乡、镇以上的经济实体为承建单位,地方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5、具有较好的加工仓储能力,交通运输方便,并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和初级加工配套服务设施。
  6、当地生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比较重视,企业干部对出口商品生产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知识。
  (二)工矿产品生产基地(专厂、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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