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关全民所有制
企业(公司)成立、变更审批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2〕89号 1992年11月23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区直机关要求成立企业(公司)的越来越多,为了提高企业(公司)审批工作的效率,现根据《企业法》、《
民法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区直机关成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审批权限
属自治区管理的大、中型企业及关系到全区经济布局的企业(公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业务由自治区计委承办;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公司),涉外旅游企业(公司)、金融和股份企业(公司)、企业集团仍按现行审批办法执行,其他企业(公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下属单位(含二级局)兴办的企业(公司)由委、办、厅、局自行审批。
(二)区直各委、办、厅、局的直属企业(公司),由委、办、厅、局报自治区授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计委、经委、建委、农委、经贸委、教委归口审批,上述八个单位兴办直属企业(公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业务由本单位分别承办。没有归口的单位以及上述委、办、厅、局以外的单位兴办直属企业(公司),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国务院各部门驻我区单位的直属企业(公司),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这些单位如需开办属于地方性质的企业(公司),由自治区计委审批。
(四)省外、市、自治区在我区兴办企业(公司)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司)审批原则
审批企业(公司)工作要依法办事,负责审批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法》、《
民法通则》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对于企业(公司)经济性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坚持视企业(公司)生产资料,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分配形式确定,不能把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公司)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要鼓励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