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
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桂政发〔1992〕61号 1992年7月31日)
国务院最近发出了
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打假”工作很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处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捣毁了一大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而且有继续蔓延和发展的趋势,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见利忘义,采取种种手段,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个别地方,竟形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和生产窝点。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迅速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切实抓出成效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打击的重点
查处假药、假烟、假酒、劣质农药、劣质食品作为这次“打假”活动的重点。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已成立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打假”的日常工作。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已自治区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为主,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和协助,各司其职,真抓实干,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三、具体措施
除按国务院国发〔1992〕38号文件的九点规定执行外,另补充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