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边境
贸易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2〕53号 1992年7月18日)
随着中越关系正常化,大量人员、车船、货物、废旧物品、食品、农副产品、动物皮毛、畜禽、水产品等通过我区边贸通道进入我国。为防止传染病(尤其鼠疫、霍乱、黄热病、性病、艾滋病、虐疾等疾病)和医学媒介动物由边贸渠道传入传出,以及不安全食品进入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边境贸易长期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边境贸易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边境贸易通道入出境的人员,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个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出示有效的《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接受卫生检疫查验,办理检疫签证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二、凡在边境贸易通道入出境的船舶(包括小木船)、车辆等交通工具,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办理入出境卫生检疫许可证,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对不符合卫生、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消毒杀虫、除鼠等卫生处理,保证卫生质量和营运船舶、车辆的畅通。
三、凡由边境贸易点入出境的货物、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经卫生检疫查验、签发查验放行单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对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物品,必须经过卫生处理。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进口的血液制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和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由边境贸易通道进入的各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各种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等,货主或者代理营运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接受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办理进口食品入境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对食品(特别是活鲜海产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做到快速检查检验,及时放行,保证检验质量,防止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