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社会办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地、市卫生、教育、公安、物价、工商行政部门要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分工,加强对社会办医学教育的管理,坚持按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原则严格审批。凡社会办医学教育者,必须按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委《关于整顿社会办医学教育的意见》(桂政教〔1990〕12号)精神办理。跨地、市、县招生的,必须由学生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取得委托代培书后,报办学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予以取缔,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办学的,要由当地政府责令停办。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以搞好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以提高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以无偿服务为主,适度开展有偿服务;消灭和控制传染病、寄生虫病;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等工作,按同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含市、区)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作用。
(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卫生法(试行)》、《
药品管理法》和《
传染病防治法》、《国境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管理措施,使各项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地域管理与分级管理互相结合。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和药政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品和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确保食品卫生和用药安全安全、有效。要在农村中广泛开展卫生普法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卫生和药品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广大农民群众享有医疗卫生权益,逐步把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七)加强卫生宣传与教育。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战略,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途径向人民群众宣传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意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参与初级卫生保健,共同向疾病作斗争,为健康而奋斗,为实行“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