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对我区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中医药事业列入政府的管理目标。地、市、县卫生局要配备中医领导;地市卫生局要建立健全中医管理机构或制定专人负责中医管理工作。“八五”期间,每个县都要建立起中医医院。县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中医科业务建设,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工作。要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多方面培养中医药人才。自治区财政每年下拨中医发展专款,县财政要拨出配套资金。
(六)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人员一般不开展业余服务和到外单位兼职工作。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不影响学习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包括门诊、查房、手术、治疗、体检、会诊、教学、咨询等),但必须根据社会需要,由本单位统一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个人到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须经本单位同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为获取个人收入,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私自在家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之一。抓好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广大农村健康水平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大卫生”的宏观控制、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卫生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办几件实事,并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
(二)以科技为先导,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重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卫生事业中分先导和依托作用。农村医学卫生科技工作要立足广西实际,走引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路子。要围绕消灭、控制对我区农村人口健康危害较大的疾病,引进并推广效益高、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大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重点做好部级、自治区级推荐的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在推广过程中,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采取优惠措施。科研立项要重点支持那些能控制危害广西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并能在广西推广应用的课题。
(三)加强对个体医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个体医的统一管理。个体医诊疗所的发展,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严格审查开业资格和办医条件。凡不具备开业资格和办医调控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行医执照;对布局不合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个体行医开业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在自治区直辖五市区内行烯的个体医,由区辖五市对其开业资格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对其开业资格进行审批;其他县(市)开业的,其开业资格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业执照均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范围要与本人所取得的专业资格相称,并固定从业地点。要规定个体医所应完成的预防保健工作量,或交纳防保费。要取缔无证行医和游医,对借医行骗的要依法处理。区外个体医到我区行医,必须经跨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区个体医需要跨地(市)行医的,须经跨入县(市)同意,并报跨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按游医处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为无证行医提供活动场所。离退休医药卫生人员需要继续从事医疗工作的,可由原单位回聘,也可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推荐到管辖区内技术力量薄弱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请个体开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指定到缺医少药的地方开业。停薪留职及未到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不准个体行医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