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投入。当前,要尽快扭转一些地方卫生事业费(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状况。根据卫生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卫生事业费投入的递增速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坚持人民卫生人民办、办好卫生为人民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设立各级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进一步拓宽事业建设投资的渠道。各地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逐步调整投资结构,预防保健事业费和中医事业费增长速度要高于卫生事业费增长速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法》(桂政发〔1992〕10号),积极推行预防保健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保偿制度,预防保健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事业的发展,不抵冲财政拨款。对用自筹资金建设预防保健、医疗救护、卫生与药品监督设施项目免征建筑税;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含冷链、血防、鼠防、结防)妇幼保健和药品监督车辆免征养路费;免征医疗卫生单位的能源、交通发展基金税和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用水电按农业价收费。
(二)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卫生建设。在四十九个老少边山穷地区乡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五年后再浮动一级,工作满十年将这两级工资固定;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在未明确职务以前,可以在见习期临时工资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的工资。对这些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采取“地方粮票”办法安排自费学习的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工作,合格的定为合同工,享受与其他国家医务人员相同的待遇,不影响晋升和提拔,调离贫困乡工作时则取消这些待遇。要把扶贫与防病治病结合起来,“八五”期间,自治区每年向贫困地区乡卫生院提供贷款,每个乡卫生院二万元,五年归还,五年内的利息由当地财政补贴。各贫困县回收的发展资金,可适当用于乡村卫生建设的补助。
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卫生部门知识分子工作,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副主任医(技)师及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意愿,经科干部门审批,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稳定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农、林、水科技人员的补助待遇。要坚持和完善医药院校为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制度。医学院要扩大医学专科教育,中等医药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培养能力,为农村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要逐步完善在职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农村卫生技术的素质。县卫校要把培训乡、村两级卫生人员作为办学宗旨。各地要把乡村医生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系列。从现在起,新任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卫生中专水平。对未达到中专水平的乡村医生,要分期分批进行达标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外,还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优惠政策。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和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录干、聘干指标,定向录用,聘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的自费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重点是到三百一十四个新分乡(镇)卫生院工作,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每个新分乡要配有四至五名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同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2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每年拿出二百万元用于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各地、县(市)也要相应拿出补助经费,使乡村医生报酬不低于当地民办教师的水平。本着集体、个人双方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保险制度,解决他们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
(四)继续开展城乡对口支援活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优势,认真做好对农村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的支援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支农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定期挂钩、对口支援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逐级指导关系。要把支农作为考核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一项主要指标,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表彰的重要依据。城市医疗卫生单位支援农村的经费由支援单位自行解决,下去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奖金不能低于在单位工作时的收入水平。接受援助的单位也应采取措施,为上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支农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