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计划内二孩
 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2〕32号 1992年5月1日)


  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控制人口增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征收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现将《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为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实行计划生育。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均应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
  三、计划内二孩生育费是为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特定需要而设立的专项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规定》所规定的计划生育专项用途。
  四、对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区计生部门代发二孩准生证的同时,一次性向其代收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然后交给上一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对夫妇,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数额,一般为三百元至八百元。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规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十四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的标准,由自治区计生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领取第二孩准生证的夫妇,无论是否已生育第二孩,均不再交计划内二孩生育费。但按当地政府规定已征收了的,不再退回。对领取二孩准生证后,不愿生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第二孩的夫妇,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其退回第二准生证的同时,一次性全额退回原已交纳的计划内二孩生育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