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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农业生产
 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
 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2〕62号 1992年6月3日)


  现将《关于对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依靠科技振兴广西的战略目标,充分调动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在县(市)以下(含城市郊区及国营农林场)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农田水利、气象等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自治区、地、市下乡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每年在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人员:
  (一)在引进、示范和推广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物结合的技术承包(或集团承包)中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类指标任务,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三)为“老、少、边、山、穷”地区广大农民传播科学技术,推广科技成果,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起重要作用者;
  (四)在实施科技兴农和农业科技推广计划中出谋献策,提出正确的技术决策或合理化建设,使推广计划和项目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五)在组建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培训农村青年和农民技术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者;
  (六)在指导农业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评审组织机构
  (一)自治区由农委牵头与科委、教委、科干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市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辖区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成立推荐小组,组长由一位副县(市)长兼任,副组长及成员由县(市)有关部门的同志担任。
  三、评审程序
  评选办法,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由县(市)推荐小组按本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指标向地、市推荐,地、市评审小组审核平衡后,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励指标分配及选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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