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学校每年十一月必须将下年度的毕业生(含送外协作培养)的专业、人数、生源、学制等情况,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每年七月一日开始,学校按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分配计划派遣毕业生,至七月三十一日结束。
(十八)地、市人事部门和区直、中直用人单位接到学校按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分配计划寄送来的“毕业生情况介绍表”和“毕业生体检表”(复印件)后,在六至八天内迅速提出具体的接受安置单位(含下属各县)通知学校,同时把“毕业生情况介绍表”寄给接收毕业生的单位,以便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一次性分配到位例外)。
(十九)毕业生分配要实行“六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供需情况公开;分配方针、政策、原则公开;分配计划公开;派遣方案(包括具体名单和去向)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整个毕业生分配工作要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对据不服从分配的,从学校正式公布名单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去报到的,由学校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同时,毕业生必须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时享受的助、奖学金。
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报到后无正当理由借故返校求改派的毕业生,学校和分配都不予办理。313
(二十一)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按在校生对待。一年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分配。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不再按统配毕业生对待,可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毕业生报到上岗后一个月内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经与学校协商意见一致后,可将毕业生退回学校,同时,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备案。报到上岗一个月后发生疾病的,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派遣、调整和改派
(二十二)毕业生的介绍表、体检表(复印件)和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在毕业生离校前十天内寄给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供接收单位在安排毕业生时参考。
(二十三)毕业生凭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报到证,在盖有毕业生学校印章的基础上,加盖“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专用章”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并按毕业生分配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区外学校回桂(不含我区送外协作培养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凭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具体名单的分配计划、毕业证书和地、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以及用人单位的证明方能落户。
(二十四)区内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的期限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报到者,给予延长见习期的处理。即超十五天以内,给予延长见习期为一个月;超十六天至三十天延长二个月;超三十一至六十天延长四个月;超六十一至九十天延长半年见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