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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十)毕业生的分配工作要认真执行招生时的政策规定,凡是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原则上定向分配。根据国家关于“中专毕业生不能远距离调剂”的规定,原则上就地就近分配。
  为区外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毕业后回原属省区分配。入学前迁入我区落户,投亲靠友考入我区中专学校的毕业生,要纳入我区分配。
  (十一)凡是要求照顾分配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独生子女;二是父母年老(父五十五岁、母五十岁以上)或多病(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较严重疾病),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指无成年子女在同一市、县内工作);三是华侨子女或港、澳、台胞子女;四是父母已调动工作,同时具备上述一、二条之一者。
  (十二)现阶段不允许毕业生到社会上自找单位,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学校点名要毕业生。择优分配人数控制在学校毕业生总数的2%-3%。
  (十三)要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和山区县及新建县市对人才的需要。对来源于我区四十九个老、少、边、山、贫县的毕业生,除特殊困难照顾分配的以外,只要当地专业对口或靠近专业需要,原则上都要分配回本县。
  对自愿要求到四十九个山区县工作的外地区毕业生,经协商后由自治区分配部门直接戴帽分到用人单位。区辖五市的毕业生到四十九个山区县工作的,其户口、粮食关系可以留在生源地。
  (十四)区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回桂分配的毕业生,我区原则上都接收,但学校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我区提供生源、姓名、专业和学制等情况,省以上主管部门必须纳入分配计划(自费生、委培生及招生时规定不包分配的毕业生除外)于六月底以前送自治区中专分配办。
  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分配给广西的毕业生纳入我区统一分配,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派遣,毕业生要持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到分配计划指定的单位去报到。
  区外生源属统招统配的毕业生要求到广西工作的(含中央驻桂单位)只要我区需要的专业原则上接收,但事先征得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同意。
  (十五)不属照顾分配范围的毕业生要求分配到区外或在区内上行平行调整改派的,要从严掌握。情况特殊的可作特殊处理,但必须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收取培养补偿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107号)执行。
  (十六)我区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需的毕业生,可由自治区人事厅直接下达分配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毕业生可当技术工人,也可当国家干部。分配到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毕业生,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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