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时上报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册、毕业生专业、人数、生源情况、特殊困难照顾分配等材料。
3、根据下达分配的计划,按照毕业生德、智、体、美、劳的成绩和表现,提出毕业生分配的初步计划和择优排序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
4、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做好毕业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学习成绩、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内容的毕业鉴定;搞好毕业前的健康检查工作,摸清所有毕业生的家庭情况,搞好毕业生的全面综合测评工作。
5、按区主管分配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派遣毕业生。及时将毕业生改分配以及不参加计划内分配所需的有关材料,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审核。
(五)中专学校主管部门的任务:
1、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在本部门、本系统贯彻执行,负责对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的管理。
2、负责宣传和发动本部门、本系统接收和消化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与所属学校一起草拟分配计划草案、对毕业生的择优分配、特困照顾和留成分配等问题加以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和检查所属学校的分配、派遣工作,确保分配计划的执行。对所属学校违犯毕业生分配纪律的现象进行查处。
(六)地、市人事部门和区直、中直有关接收和安排毕业生部门的任务:
1、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保证分配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的落实,并且监督检查各中等专业学校的调配和派遣工作。
2、积极接收和认真安排、使用好分配到本系统、本地区的毕业生。对要求调整和改分配的毕业生提出具体意见。
3、负责综合本系统、本地区所属单位接收安排毕业生的情况,并于当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区中专分配办申报来年所需毕业生的计划。
二、分配原则和办法
(七)毕业生的分配执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八)为了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专人才,凡取得毕业资格的统配生,只要服从组织分配,国家负责安排工作;对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根据需要,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工作,也可自主择业。
(九)根据谁培养、谁受益、谁消化的原则,毕业生主要由办学部门和地区在本部门本地区内负责安排使用。每年由自治区分配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当年毕业生中抽成调剂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分配。抽成比例一般掌握在5%-15%,最多不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