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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2〕49号 1992年7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配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使分配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体制及职责分工
  (一)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主管,具体日常工作由该厅下属的中专毕业生分配处(对外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简称自治区中专分配办)负责。
  (二)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毕业生分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含区外)毕业生分配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和办法;制编和下达年度毕业生分配计划,负责特殊困难毕业生照顾分配的审批、派遣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自治区中专分配办的任务:
  1、调查了解全区毕业生供需、分配、派遣、接受和安排使用情况,探索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新路子。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的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和各地区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性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配计划草案。
  3、向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各中专学校通报毕业生的供需信息;指导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编制建议性分配计划;召集各地、市人事局、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协调分配计划草案、审核全区中专学校送外协作培养和区外中专学校回桂分配的毕业生的建议性分配计划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4、加强毕业生分配形势任务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分配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导向工作。协调学校与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毕业生的分配资格进行审查。统一印制、发放毕业生报到证、登记表、花名册、介绍表等各种表册。
  (四)中专学校的任务: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原则,实施分配计划和有关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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