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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1992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内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动员和鼓励四十一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第三条 本自治区按下列规定实施扫除文盲工作:
  (一)全自治区应当在二000年以前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二)自治区辖市当地一九九五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三)已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并已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县(市、区),应当在一九九五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四)未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已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县(市、区),应当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五)已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县(市、区),应当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基本扫除文盲,并应在一九九八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六)其他县应当在一九九八年以前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并在二000年以前,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扫除文盲规划和措施,组织教育、农业、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和科协等部门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按规划如期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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