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下达之前已开办的各种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均应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登记。
四、资金来源。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如投资、集资、合资、入股、借贷、引进外资等。
五、扶持政策。各有关单位对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照顾。银行对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对经济效益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自有资金的比例。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注册资金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照顾,申请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可采取在利润中逐步补足的办法,准予注册登记;贫困地区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申请注册资金,可适当再放宽。
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在开办初期,税收政策,可按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六、分配原则。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本着“谁投资、谁开发、谁得益”和“老年事业老年办,办好事业为老年”的原则,其税后留利,可提取一定比例的集资股金分红,然后再按以下比例分配:45%为本经济实体生产经营发展基金;25%为主办单位老年事业福利基金;30%为本经济实体的福利和奖励基金。
七、报酬待遇、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本着“提倡奉献精神,允许合理报酬”的原则,根据实体的经济效益和按劳分配原则领取报酬。参加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退休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离退休金、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变。在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依法纳税。其他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视实体的经济条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遵章守法。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应制定必要的章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财务等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依法、按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项经费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如有违法活动,应依法处理。
九、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各级老龄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这一工作,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和社会老人自愿量力参加,兴办适合老年人特点,有利于发挥老年人特长的各种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同时,要采取慎重、稳妥的方针,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熟一个办一个,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抓好管理和服务,把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办好。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推动我区老年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