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工作
委员会关于举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2〕118号 1992年9月15日)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意见
目前,我区老年人口已达三百十二万六千一百人,离退休人员近六十四万,近几年,全区各地创办了一些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使我区的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得到巩固、提高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组织退休干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再作贡献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性质业务。老年福利经济实体以离退休人员和社会老人为主体,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待业青年和企事业富余人员参加,其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拾遗补缺,可开展生产经营型、科技咨询型、劳动服务型、养殖种植型等经济活动,大力兴办为生产、生活服务和第三产业。
二、归口管理。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归口所在的县以上(含县,下同)老龄工作委员会管理,县以上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龄委)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对老年福利经济实行进行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以部门、单位为依托的老年福利经济实体,同时接受本部门、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三、组建审批。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一般以部门、单位为依托。依托的部门、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电力、原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支持。经过筹备,具备开业条件的,由筹建部门或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老龄委提出申请,经老龄委审核后,持批文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申请登记,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