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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
 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1992〕65号 1992年8月17日)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即在国家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执行。
  二、这次新增的奖励工资(奖金),根据工作人员所担任职务、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奖金标准,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发放。全区机关各类人员月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均在国家原定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按下表规定金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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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月增奖金额│ 职  务   │月增奖金┃
┃       │ (元) │       │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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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省级    │  60 │ 副省级   │ 55 ┃
┃正厅(地)级 │  50 │ 副厅(地)级│ 45 ┃
┃正处级    │  40 │ 副处级   │ 35 ┃
┃正科级    │  30 │ 副科级   │ 25 ┃
┃科员级    │  22 │ 办事员、工人│ 20 ┃
┃       │     │ 见习期   │ 15 ┃
┃       │     │(试用期人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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