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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桂政发〔1992〕66号 1992年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核定。
  二、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已列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未列入统筹的项目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企业职工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通知的办法,从发放离、退休金之月起,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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