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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本着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认真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材料、劳动、人才、金融等市场服务体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交费。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
  实行产业倾斜政策,重点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对正在建设和即将开工的铁路、高等级公路、港口、机场、电站、通信设施,要集中财力物力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入使用。
  自治区和地、市、县的主管部门都要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定期对外公布,招商开发。
  八、切实改进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工作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利用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改善投资软环境。利用外资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批准开工,要组织联合办公,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益。建立健全各级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提供审批、咨询、法律、仲裁纠纷等一条龙服务。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及发证、发照工作,按自治区《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各级计委、经委和金融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时,要对利用外资重点项目中方所需的配套资金作出适当安排。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由各级计委、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
  九、鼓励侨胞和港澳台胞为家乡建设作贡献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积极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与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各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归侨、侨属、侨眷穿针引线的作用,争取引进更多的外资,支援广西建设。
  对引荐外资有功人员,包括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归侨、侨属、侨眷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不论职业和职务高低,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自治区《关于奖励引荐外资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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