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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兴建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项目,合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十一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30-50%。
  外商在其他地方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纳税后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分别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当地财政适当返还。
  3、外商在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按15%征收所得税,其中第三年至第十年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不分地区都可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5、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在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报经所在地、市或沿海经济开放区及边境开放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对技术先进型和进口替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除国家严格限制的以外,只要外汇能自行平衡,可以扩大内销比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结算,外商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五、扩大地、市、县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在国际市场有销路,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报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需配额、许可证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各地市和防城港区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县(市)和凭祥市、东兴镇均查自行审批投资总额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他各县(市)和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投资额在三千万美以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委托各地市审批,但要报自治区经贸委转报经贸部备案。在上述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市代批准证书;自治区工商局委托各地市工商局代办发照初审和登记注册手续。
  各地、市、县在审批上述项目的同时,可审批项目范围内有关设备的进口(属有指控制及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设备仍由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海关凭放权后的各级政府有效批件放行。
  六、认真办好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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