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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鼓励外商在广西沿海和其他地方投资,进行成片开发土地。外商可以依法一次性取得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自主开发经营。可以由一家外商单独投资经营或多家外商联合投资经营,也可以实行中外合资经营。开发区内的建设规划、设计(除邮电、港口规划须由中方编制外),可由成片土地开发企业自行完成,也可以与当地政府联合完成,其总体建设规划如与原城镇建设规划不相符合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成片土地开发企业应按批准的规划,投资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经营(邮电业除外),自办或招商引进各类项目。
  鼓励外商到经过初步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外商通过上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等,最长为七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对外商在广西投资开发土地办实业,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出让地价可给予10 ̄30%的优惠,最低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各地、市、县自定。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1、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50%,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总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2、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南宁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全额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30-50%。
  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兴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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